江西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 认定管理办法时间:2025-05-06     阅读量:
江西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
认定管理办法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第一章 总 则
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赣府厅发〔2021〕4号)文件精神,加强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引导与推广应用,促进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是指:通过原始创新、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,实现技术突破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,包括成套设备、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。
第三条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,将通过认定的装备列入年度《江西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》,向社会公告。
   第二章 认定条件
第四条 江西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范围:民用航空航天装备、民用高技术船舶、清洁高效发电装备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、先进轨道交通装备、工业和服务机器人、成形加工设备(包括中高档数控机床、数控加工中心、3D打印设备、铸造设备、锻压设备等)、检测装备、电力装备、医疗装备、大型农业机械装备、工程装备、矿山装备、安防装备、节能环保装备、自动化智能化单台或成套制造装备及关键核心部件等。
  第五条 申报认定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及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:
  (一)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产品设计、研发、制造能力,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,满足售后服务需要。
(二)申报产品应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,申报企业掌握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,在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上取得标志性突破。
(三)申报产品技术先进,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。并经过用户使用或试用,运行情况良好,符合设计要求。
   第三章 认定程序
第六条 江西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每年集中组织申报认定一次,具体工作按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。
第七条 申报企业向所在县(区)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申请,并按要求提交申报书(见附件)纸质及电子版。
第八条 各设区市、赣江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。
 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价,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,依据评价结果提出入围建议名单,报厅长办公会审定,列入年度《江西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》,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,向社会公告。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有效。
  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十条 申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,应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数据。对隐瞒真实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的,一经发现核实,撤消认定结果,追回补助资金,依法追究责任,并取消其再次申报认定的资格。
  第十一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、保密义务,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,出现重大错误或造成严重影响的,依法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五章 附  则
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0日施行。《江西省首台(套)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暂行办法》(赣工信规字〔2021〕3号)同时废止。

  原文链接:www.9ixf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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